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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依据《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海洋灾害,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山东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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