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省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省减灾委组织实施。
2.2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风廓线仪及能见度仪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安监、海洋渔业、海事、民航、电力和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