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规划。使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村(居)委会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的面积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出具规划文件。
(三)政策衔接。按照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项目审批的政策衔接,切实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落到实处。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村(居)委会用地台帐。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内各村土地利用情况和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数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台帐,作为测算村(居)委会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面积的依据。
(二)签订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协议。在安排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前,市国土资源局须详细界定出该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面积,对于条件成熟的村签订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协议。
(三)落实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结合政府储备地征收进度和村(居)委会的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逐步落实市区各村(居)预留发展用地,并书面告知发改、规划等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启动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依法报批及供地。村(居)委会使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应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后供应土地。
四、供地政策
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拟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发展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收取相关税费并以划拨方式供给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居)委会申请公开出让的,可由村(居)委会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村(居)委会可按照规定参与市场竞争,待公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相关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返还给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规划用途确需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在规划用途调整以后,村(居)委会须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并享受出让净收益返还政策。
五、与有关重点工作结合的相关政策
(一)确需周转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先期使用部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作为周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