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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合理规划。使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确定村(居)委会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的面积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出具规划文件。

  (三)政策衔接。按照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项目审批的政策衔接,切实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落到实处。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村(居)委会用地台帐。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内各村土地利用情况和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数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台帐,作为测算村(居)委会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面积的依据。

  (二)签订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协议。在安排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前,市国土资源局须详细界定出该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面积,对于条件成熟的村签订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协议。

  (三)落实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结合政府储备地征收进度和村(居)委会的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逐步落实市区各村(居)预留发展用地,并书面告知发改、规划等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启动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依法报批及供地。村(居)委会使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应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后供应土地。

  四、供地政策

  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拟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发展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收取相关税费并以划拨方式供给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居)委会申请公开出让的,可由村(居)委会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村(居)委会可按照规定参与市场竞争,待公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相关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返还给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规划用途确需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在规划用途调整以后,村(居)委会须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并享受出让净收益返还政策。

  五、与有关重点工作结合的相关政策

  (一)确需周转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先期使用部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作为周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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