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0〕4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鼓励被征地村发展经济,增加集体积累,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石家庄市征地制度改革方案》,现就规范我市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被征地村的土地利用情况,除原旧村址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外,以被征地村2010年6月30日在册的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为基数,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包含原旧村址范围外的村民住宅用地(含已办合法手续和未办合法手续的多层及高层住宅楼,以下同)、村(居)经营性用地(含已办合法手续和未办合法手续的村(居)经营性用地,以下同),不足部分在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中预留。
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被征地村按项目逐步报批,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严格控制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村(居)委会除原旧村址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和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以外的土地全部列入政府征收范围。
市内五区范围内各村(居)委会申请用地及其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意见。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辖区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对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的使用和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城乡经济发展、国家利益与被征地村集体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在详细了解和摸清被征地村的土地利用现状和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数的基础上,测算各村(居)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数量。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结合政府土地征收同步进行,特别要与大片区土地征收、市政公益项目及省、市重点项目土地征收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