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动员、组织和扶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鼓励和扶持那些有一定规模、服务信誉优良、从业人员素质较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资助、民间运作的办法,在启动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在社区(村)的老年服务中心(站)除安排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外,要充分发挥老年团体的作用,组织义工和志愿者为需要服务的高龄困难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到2015年,各社区(村)相对固定的义工和志愿者不少于50人。
第五章 保障政策和措施
发展老年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