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表决时,提倡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提议事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提议确定之日起,将业主大会拟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间不少于15日。
公告期内,业主可以对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参考,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并接受业主质询。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重新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15日。
公告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拟表决事项,可以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会议投票的,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事项范围、议事方式、程序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二)出现管理规约中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