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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方式;

  (三)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四)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依法约定的事项。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种类;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

  (三)业主大会议事和表决方式;

  (四)关于业主小组、业主代表、业主的代理及业主大会解散的规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人数、任期、更换、候补及补充办法;

  (六)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执行机构经费的筹集以及、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置的财务、秘书等专职人员的聘任程序以及职责;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业主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限制时限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业主大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事项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

  (二)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三)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四)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成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

  (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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