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二)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机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省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购机需求。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产品种类,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销售。完善经销商管理制度,在由企业推荐经销商的基础上,严格经销商资格审查,将售后服务能力作为选择经销商的重要标准。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保障农民选择权和议价权。

  (三)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各类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做好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合理审慎确定抵押率,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为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多元化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尤其是中小农机制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购机农民提供担保。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进一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将基层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节水及排灌、抗旱设施和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等建设纳入相应规划,与规划内其他项目同步实施。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投资。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试验鉴定、维修执法、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库、棚)和维修间,改善农机保养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工程(技术)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建设范围。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安排中,对农机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予以倾斜。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机销售市场、配送中心电子统一结算、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区域性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等农机基础设施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