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1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LNG(二期)输气管线福州段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耕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属园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60%补偿。
3、属林地、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40%补偿。
4、属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5%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临时使用耕地1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临时使用耕地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征地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