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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2010〕1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需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是指在年度许可排放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省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战略重点中优先培育的产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

  第六条 下述单位不得参与交易:非合法的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污染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被实施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或总量控制,需要新增或回收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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