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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公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规定,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申请举行的所有级别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均须经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以专家组签字的评估报告作为许可焰火燃放活动的重要依据。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随时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销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社区民警、机关干部、居委会和单位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特别是节日、庆典等高峰期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发现烟花爆竹经销企业、零售网点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发现的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规范产业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产业政策调整,按照提高门槛、严格条件,加强监管、规范经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科学管理、兼并重组,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实现产业优胜劣汰。认真研究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律,引导企业逐步实现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在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企业的同时,适度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整个行业的新、改、扩,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市场价格,满足市场供应,逐步取代和淘汰产品落后、安全条件差的企业,实现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从根本上遏制非法产品。对企业动态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检测分析,增强对安全事故的预见性。对企业不实施停产停业难以消除隐患的,坚决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绝不能容忍企业“带病”生产和经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适度放开供应渠道,打破区域限制,逐步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允许烟花爆竹销售地邻边市、县的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允许的情况下,批发配送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可以优势企业托管、兼并安全条件差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人才、技术、管理优势,以优代劣,打破区域垄断,使优势企业有效开发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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