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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0〕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或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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