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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四)2011年6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审议下发重点专项规划。
  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我省“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1.江苏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科技厅)
  2.江苏省“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江苏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4.江苏省“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5.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6.江苏省“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农委)
  7.江苏省“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8.江苏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牵头部门:省应急办)
  9.江苏省“十二五”卫生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10.江苏省“十二五”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江苏省“十二五”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规划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2.江苏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文化厅)
  13.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教育厅)
  14.江苏省“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江苏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6.江苏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人口计生委)
  17.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18.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能源局)
  19.江苏省“十二五”轨道交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20.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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