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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皖府法〔2010〕65号 2010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邀请专门人员参与听证活动。

  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

  (一)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一人兼任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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