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每一季度小企业贷款明细表(格式附后);
(三)省协调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含县级法人机构)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县(市、区)经贸部门、财政局会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初审,报设区市经贸部门。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含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银行业机构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可由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于每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辖内县(市、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对市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上报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依据。同时,应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风险补偿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各银行业机构本部向省协调小组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