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不含厦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省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对国家和省里明令禁止的产业贷款不予补偿。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称“省协调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各设区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协调小组(下称“市协调小组”)。
第六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
第九条 各市、县(区)经贸、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上述职责进行分工协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财政部门有条件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资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地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根据需要,省协调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