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省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