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各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的行政处罚权;对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省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三、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城市政府,要预先针对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推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凡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