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限养区内养犬应当遵守本办法。
限养区的具体界限,由市公安机关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本办法所称养犬行为包括犬只饲养、携带、经营和诊疗。
第三条 养犬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管理部门与基层组织相结合,犬只饲养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一领导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和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预防、救治知识,保障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监测、通报狂犬病疫情。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宣传犬只病情的预防、救治知识,保障犬只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监督指导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机构的登记及违法诊疗行为的查处;监测、通报狂犬病疫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机构、诊疗机构的营业登记及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携犬进入公园、广场行为的查处。
城市监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