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一)及时调整土地用途。对公交公司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六线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程序调整为住宅用地;在公交公司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其办理建设住宅用地手续。对各区人民政府利用存量土地或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纳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切实加快项目的手续办理速度。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公交公司通过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项目贷款额给予贴息一年的补助。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前建设的环卫公寓,由市财政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5倍的公益性艰苦岗位一线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由区财政按照实际交纳租金与租赁补贴的差额部分给予30%的补贴。
五、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对解决公交和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推进工作不力,2012年底前未能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开展公交和环卫行业一线职工住房状况调查,抓紧拟订具体的工作目标,并纳入我市住房建设规划;市交通委要抓紧开展公交一线职工住房状况的调查工作,制定详尽的解困方案;各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环卫职工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制定详尽的解困方案;市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要确保面向公交和环卫行业一线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市财政局要确保各项建设资金和奖补落实到位;公交和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的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负责出具,并对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公交和环卫行业一线职工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