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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郑政办〔2010〕84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第188号令)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郑州市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该计划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列入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保证项目,起草部门要把起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牵头,组织起草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性。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第188号令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完成起草任务,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或无法按照立法计划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说明。
  二、对列入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并将调研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9月底之前送交市政府法制办。
  三、对列入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评估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制定评估方案,组织规章实施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评估报告作为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主要依据。
  四、对未列入201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论证,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工作,并适时提请市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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