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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0〕83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0号),解决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欠账问题,推进我市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对拟参加集中供热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2010年11月30日之后进行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供热计量的要求,并达到计量收费的条件。没有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得予以供热。
  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将供热分户计量及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设施纳入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体系。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必须包括供热分户计量及安装室内温度控制设施内容,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企业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供热企业应发挥计量收费实施责任主体的作用,制定供热器具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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