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0〕80号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举报:
(一)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即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违反依法作出的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决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