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303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同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应当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因特殊情形确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协助、配合完成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办法所称联合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应当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的违法事项,或者行政执法事项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确需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同行政执法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负责独立查处违法事项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具体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配合实施。
联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行政执法,实施中相关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协同行政执法:
(一)违法事项重大、复杂的;
(二)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了所有执法手段和程序,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
(四)确需组织协同行政执法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违法事项重大、复杂,是指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