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 变更时间
| 申请人签名
|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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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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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一、此证为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凭证,不作他用;
二、此证经区县和街道(乡镇)残联盖章有效;
三、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此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审核手续;
四、实现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含享受退休、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残联;
五、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六、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3: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公示
系本社区(村)居民。
性,
年
月出生,
级
残疾,居住
。(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现申请参照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日内向居(村)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