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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变更时间

申请人签名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备注:

  


注 意 事 项

  一、此证为残疾人享受生活补助凭证,不作他用;
  二、此证经区县和街道(乡镇)残联盖章有效;
  三、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此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审核手续;
  四、实现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含享受退休、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残联;
  五、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六、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3: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公示

       系本社区(村)居民。  性,    月出生,      残疾,居住         。(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现申请参照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日内向居(村)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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