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36号)和《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23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2: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附件3: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公示
附件4: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转移单
附件5: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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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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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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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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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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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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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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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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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街道
| 区(县) 街(乡镇) 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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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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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 □非农业□农业
| 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 □享受 □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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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享受待遇
| □重残无业 □城镇待业 □城市特困 □农村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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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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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存折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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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申请情况
| 本人申请生活补助并承诺,如在享受补助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补助条件之一时,主动申请停发补助,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助。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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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
初审公示
情况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社区(村)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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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残联审核
意见
| 经审核,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建议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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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残联
审批意见
| 同意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或100元的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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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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