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批
(一)区县残联应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
(二)对经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审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发放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通过银行发放。
第八条 年审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和7月1日至7月20日,持《审核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领取证》、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三)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从审核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取得稳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未进行审核或年审不合格的;
(六)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金来源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一条 户籍迁移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4)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
(三)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是党和政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的措施之一,各级残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使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发放工作。对申请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审批;对出现停止发放生活补助情形的,要及时停发;残疾人户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三)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补助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