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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 2010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条 申请

  (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已享受城市或农村特困生活补助、城镇待业补助、无固定收入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且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生活补助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可持原《发放证》直接换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证》)。

  第四条 审核

  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初次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居(村)委会公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情况。

  第五条 公示

  (一)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通过区县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性收入等(公示样式见附件3)。

  (三)公示期为7天。

  (四)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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