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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土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将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纳入计划统筹考虑,对于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保障,对于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民间资本参与鼓励类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参与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基地和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的,市县无法解决用地指标时,可由省级调剂。

  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指导

  (十八)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意识。各地、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实施为契机,积极解放思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引导、服务民间投资发展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介绍和推广民间投资经验,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对阻碍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执行不力、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九)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进程,适时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和下放核准权限。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一视同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非“两高一资”行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工商等审批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办结前期手续。

  (二十)健全中介服务组织。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以产品、产业为纽带,建立民间投资促进会等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发挥在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技术支持、项目管理、融资担保、税务代理、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促进资本、信息、人才、技术等要素有效流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科学技术、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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