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调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有民间投资参与的村镇银行达到14家,“十二五”期间村镇银行较快发展。按照均衡发展、差别准入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在县域工业集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力争2-3年内,全省平均每个县(市、区)拥有2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五、加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
(十四)投资政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要积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按照“公平待遇”的原则,在安排年度计划前面向社会发布投资指南,提高用于支持民间投资的资金比例,逐步达到与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比例相协调的水平,并向社会公布支持民间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民间投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中要有一定的比例,并与其他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资、建设环境保障等优惠政策。凡民间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备案)国有独资项目。
(十五)财政政策。民间投资参与西部大开发29项重点领域和关中-天水经济区、陕甘宁经济区、西咸新区以及秦巴山区、白于山区等重点区域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西部开发资金支持政策;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装备制造等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全省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凡是提供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不分企业性质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十六)税费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从事鼓励类的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间资本参与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企业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