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三、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四)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联合重组前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新重组公司经营范围。对照开放性领域,可以市为单位组建若干个专业性民营投资公司,聚集民间资本。
(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省投资集团、省产业投资公司、省铁路投资公司和省高技术投资公司等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推出优良资产,积极引入战略合作者和民间资本,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力争“十二五”期间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入股,合理降低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参与国际竞争。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广泛应用各项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参与全省发展方式转变中实现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不断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提供发展平台和综合服务,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环境。
(七)引导民营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参与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与江苏等东部地区共建产业园区。以优势产业为主线,以重点项目为依托,引导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或租赁标准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