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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0〕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

  (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2009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8%,非公有制经济占经济总量48.6%,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以及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通难等障碍。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加速发展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建设西部强省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技术水平和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尽快取得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

  (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民间投资与国有及外来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任何单位都不得单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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