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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织保障。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完善公司治理、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全资、控股子企业也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二)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监督、评价、服务的基础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工作范围全面覆盖全资、控股子企业和主要业务部门、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应当包括:

  1、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组织开展企业主要部门负责人、子企业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三年为一个审计周期,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机制;

  3、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4、对重要经济合同、经营决策、基本建设等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5、定期组织对委托理财、证券及期货投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

  6、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7、参与企业选择、评估、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

  (三)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定内部审计规划,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规划应当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流程、人员要求等;健全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重点完善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结果公开等制度。

  企业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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