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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统筹人员全额结算
  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  求

门(急)诊

1、 处方底方

1、  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离休统筹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药品;

2、  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3、  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  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

5、  提供药品收费清单或在处方上逐药划价;

6、  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

7、  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

2、 收费票据

1、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

2、 收费票据及“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收据”或“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门急诊诊疗费专用收据”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并注明费用发生日期;

3、 急诊应加盖急诊章;

4、 机打票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3、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1、 定点医疗机构应附所有费用明细;

2、 费用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3、 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应有填写人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5、急诊诊断证明

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1、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打印;

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收费票据

1、使用计算机打印收费票据,同实时结算要求;

2、全额住院费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3、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5、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



  附件3:
  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离休统筹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     求

门(急)诊

1、北京市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结算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向所属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住院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院住院费用清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

4、结算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向所属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5、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附件4:
  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
  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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