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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要 求
门(急)诊
1、 处方底方
1、 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离休统筹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药品;
2、 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3、 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 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
5、 提供药品收费清单或在处方上逐药划价;
6、 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
7、 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
2、 收费票据
1、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
2、 收费票据及“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收据”或“北京市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门急诊诊疗费专用收据”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并注明费用发生日期;
3、 急诊应加盖急诊章;
4、 机打票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3、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1、 定点医疗机构应附所有费用明细;
2、 费用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3、 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应有填写人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5、急诊诊断证明
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1、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打印;
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收费票据
1、使用计算机打印收费票据,同实时结算要求;
2、全额住院费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3、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
1、北京市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结算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向所属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院住院费用清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4、结算数据
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向所属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