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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二)住院就医

  1、持有《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就医时,离休统筹人员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定点医疗机构依据《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离休统筹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返还离休统筹人员。

  2、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3、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结算数据后,可打印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4、新参加离休统筹无《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的离休干部住院就医时,需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5、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四、离休统筹人员在异地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离休统筹人员在异地就医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相关单据。

  (二)离休统筹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将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交到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填写《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及《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至20日向单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报。

  五、区县经办机构审核支付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及离休统筹人员单位报送的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报送材料不全或信息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材料。

  (二)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复审、外审工作,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可先予支付,并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追回。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门(急)诊费用,区县经办机构在完成审核后,需打印实时结算门诊费用审核表。对于离休统筹人员单位申报的医疗费用,区县经办机构在完成审核后,需打印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三)区县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区县经办机构应为定点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提供各种支付明细及拒付明细,同时打印支付通知单,加盖区县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2: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统筹人员全额结算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3: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4: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
  实时结算医疗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材料

要   求

门(急)诊

1、处方底方

1、  使用“费别”为“医保”的处方,为离休统筹人员开具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药品;

2、  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3、  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4、  诊断及病情摘要与用药相符;

5、  提供药品收费清单或在处方上逐药划价;

6、  开取“毒麻药品”使用“毒麻处方”;

7、  急诊应使用急诊处方。

2、收费票据

1、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门急诊类)”;

2、  收费票据及“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收据”或“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门急诊挂号费专用收据”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并注明费用发生日期;

3、  急诊应加盖急诊章;

4、  机打票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1、  定点医疗机构应附所有费用明细;

2、  费用明细可机打或手写,亦可为科室收费清单;

3、  机打明细不需加盖收费章,手写明细及科室收费清单应有填写人签字,并加盖收费章。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5、急诊诊断证明

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院住院费用清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

3、收费票据

1、  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 “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住院类)”或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住院类)”;

2、  部队及武警定点医疗机构票据中应有“自费”项,并在票据上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元”字样的条形章,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只能开据自费的部分;

3、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4、  机打票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4、出院诊断证明

写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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