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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农机监字〔2010〕12号)


各市、县农机局:
  近年来,各级农机部门认真履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为农业和农业机械化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全省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能够按照《道交法》和农业部42号、43号、72号令有关规定,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检审验和驾驶员考试核发证件等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创造出不少好经验、好方法,创新地、规范地开展工作。但是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2009年7月1日GB16151-2008《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标准)执行以来,个别地方不按照新标准实施注册登记和检审验,同时存在着执行省局网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进一步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各地农机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局有关规定,切实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关。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牌证业务,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委托中介发牌发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同时,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新标准对拖拉机作出了明确界定。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依法对符合上述法规和新标准规定的拖拉机实施注册登记,对超范围、超标准违反规定办理农业机械牌证业务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小手扶拖拉机仍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对手扶式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机监字〔2008〕9号)实施注册登记。
  二、切实履行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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