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对全省农机维修网点开展整顿工作的通知
(晋农机管字〔2010〕7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维修网点管理工作,维护农机维修市场正常秩序和经营者及广大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机维修市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农机管字〔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农机维修网点进行全面整顿。
一、整顿的目的意义
通过对农机维修网点开展整顿,进一步提升农机维修网点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促进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保障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完好和高效运行,根据《条例》和《规定》赋予的职责,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全省农机维修网点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整顿、强化管理,完善并规范农机维修网点的经营运行机制,使农机维修服务网点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组织形式。
二、整顿的对象和内容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握《条例》和《规定》的精神实质,按照《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积极配合,会同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切实抓好本辖区内农机维修网点的整顿工作。整顿的对象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维修配件销售者,整顿的内容:
一是在维修经营资质方面。查是否取得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证、照”但有效期已满继续经营者要办理续展申请手续,换发农业部监制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对未取得“证、照”经营者,要按照《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 1138.1-2006、NY/T 1138.2-2006)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条件要求的要办理相应类别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对既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又经营相应维修配件的,查是否具备相应合法经营的资质证件。
二是在维修人员持证上岗手续方面。查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无证上岗者要督促其尽早办理《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