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负责对全州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以种植、养殖、绿色农业、现代农业开发等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的非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林业领域林权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等投资活动的市场监管和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
在风险排查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立即取缔。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
公安部门要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舆情监测、群众举报、部门移交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掌握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进行精确打击。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要快速出击,积极侦破,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为善后处置创造条件。
三、加大清理违法金融广告工作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活动
当前,非法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广告十分猖獗,必须坚决制止。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和公安部等三部委《关于预防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8〕47号)精神,应立即停止发布含有或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从事贷款、借款、放款、融资等业务;(二)以代办信用卡、信用卡服务为名从事信用卡“套现”、“补款”、“养卡”业务;(三)代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四)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炒股融资、股票资金放大业务;(六)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八)以承诺各种形式高额固定回报为条件的合作投资、委托投资、委托理财活动;(九)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各广告发布单位要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广告登记、发布、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责任。对涉及集资、融资内容的广告,要严格查验其营业执照、有关监管部门批文等证明文件。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管理,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非法金融活动广告的识别和审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