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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0〕235号)


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正式执行高速公路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的报告》(皖高路营〔2010〕76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254号)执行1年来,优化了路损索赔程序,减少了索赔纠纷,保障了路产设施的及时修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皖价服〔2009〕254号文规定的标准,顺延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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