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活动,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氧化硫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依法经许可获得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二氧化硫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及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在满足所在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前提下买卖排污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是指依法拥有排污权且需要通过交易进行出让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通过交易购买排污权的单位。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坚持政府指导、总量控制、市场运作、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交易中心负责本市排污权交易的日常服务和排污权回购、储备、出让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