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被处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的具体险种、期限和地域范围。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方法包括:
(一)有审批流程规定并有签批手续的,在相关签批手续上签字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有工作流程规定并有审批管理层级规定,但没有签批手续的:
1、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参与决策、组织、策划、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无直接证据证明,但由上级机构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经本人认可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对于无直接证据证明,且公司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公司认定的直接责任人存在避重就轻,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相关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确定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属于洗钱行为。
第四十四条 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入办公和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或调取证据的;
(三)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拒绝或通过拖延等方式变相拒绝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隐瞒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事实、拒绝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
(五)拒绝或变相拒绝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制、提取有关数据、文件和资料的;
(六)提供虚假证据或文件资料,严重干扰依法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构成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宣传、出单、承保、理赔等);
(四)面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