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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0〕85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着力规范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预先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标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五条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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