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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办理出国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照片1-6张。照片为2寸彩色白底、光面、近照、无胡须、无化妆、正面、正身、不戴色镜。用彩色相纸洗印的黑白照片及一次成像的照片均不可用。护照用照片1张,签证每个国家(地区)2-3张。

  四、护照(通行证)的保管和处理
  (一)人事处统一负责全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管理工作。
  (二)出访人员领取护照(通行证)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遗失、被窃,给出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
  (三)护照(通行证)遗失、被窃,在国(境)外, 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办事处);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局人事处。
  (四)失窃护照(通行证)补发,在国外,有关使、领馆(办事处)在商国内发照机关后,可补发护照(通行证)或旅行证;在国内,失窃护照(通行证)本人须写出书面检查,由人事处与市外侨办公安局出入管理处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发护照(通行证)。补发护照(通行证)费用由失照人自负。
  (五)出国(境)人员回国后,15日内应及时将护照(通行证)交回人事处,由人事处送交市外侨办集中保管。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补助
  按照哈财行〔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局计财审定)。

  六、关于赴香港、澳门的审批问题
  因公务活动赴港、澳,由人事处按上级要求报市外侨办与其他出国审批手续的要求相同。

  七、关于赴台湾的审批问题
  因公务活动赴台湾,由人事处按上级要求报省、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赴台湾手续。

  八、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认真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
  (二)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三)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要主动工作,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出国(境)人员归国(境)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整理工作材料,应由单位保管的资料和物品,要上交单位保管。同时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人事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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