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 由人事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备案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 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一)局长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市长签署意见。
2.市政府领导签署同意后,由人事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市长审批;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二)副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2.主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人事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人事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局领导。
(三)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向人事处报送出国请示,请示中要详细写明出访国家, 出访原因、目的,出访路线,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费用来源。并附国外邀请函及译文打字件,随团出访的要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
2.人事处按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3.局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按规定对出访人员进行政审,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报局党组书记审核,并草拟出访请示;
4.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审批。
5.市外侨办签署同意后,人事处负责办理手续,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