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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中卫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程序十二条规定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中卫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程序十二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发〔2010〕200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中卫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程序十二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中卫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程序十二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卫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办事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签约

  (一)招商引资项目经招商责任人或招商单位引进后,由市招商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进行洽谈。

  (二)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投资方商谈,并提出土地、税收、规划、政策许可等方面的意见,拟定投资协议。协议必须写入项目的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建设进度、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经洽谈初步达成意见后,由市招商局统一规范签约内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市招商局统一存档备案。

  第三条 项目用地

  (四)园区用地审批及管理按照《中卫市美利工业区用地审批与管理的规定》执行。签约项目用地选址工作由美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招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局按照园区功能布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园区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由美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投资企业签订用地协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管理局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项目用地规划及放线工作,并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园区土地平整、道路、供电、供排水、通讯、通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由入园企业或招商引资单位提出申请,美利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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