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355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卫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中卫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范围
在本市凡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包括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属各部门,均应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全年行政执法情况。
二、报告的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公示情况;
(三)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立案、查处情况,是否有起诉和申请复议的情况,同时报处理决定复印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情况(同时报处罚决定复印件);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情况;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情况;
(九)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十)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处理或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
报告的内容要具体,不能只简单列举数字或标明有无。
三、报告的方法
各县人民政府要将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设在各县的区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将执法情况报告
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情况统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