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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评选验收2010年第一批园林式单位(小区)建设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评选验收2010年第一批园林式单位(小区)建设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346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评选验收2010年第一批园林式单位(小区)建设验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中卫市评选验收2010年第一批园林式单位(小区)建设验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我市各部门、单位社会形象及居住小区环境质量,巩固绿化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验收标准

  2003年7月前建成的单位、小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2003年7月至2008年12月建成的单位和小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2009年以后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5%。

  二、成立评选验收小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林业生态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

  三、评选验收时间与程序

  (一)申报。11月5日至10日,各考评验收单位(小区)如实填写申请表;报送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概况说明(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居住小区人口、配套设施等);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落实、领导重视程度、群众参与程度等有关情况);单位、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绿化规划设计图及绿化竣工图等图纸资料。

  (二)考评。11月10日至15日,市评选验收小组深入到单位(小区),对申报单位、居住小区绿化环境质量指标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位、居住小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听取职工代表、业主代表对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的意见,并结合评选验收小组评议打分的办法,按照《中卫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对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三)命名。召开园林式单位(小区)命名会,对评选验收达到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颁发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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