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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8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予2010年9月25日公布,自2010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共餐饮具应当采取集中式消毒、自行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未经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的公共餐饮具,不得使用。

  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集中式消毒公共餐饮具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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