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第二十五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十一、《
大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公布)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第十九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二、《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规划和国土”、 “规划国土”均修改为“规划、国土”。
(三)第五条、第八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改”。
二十三、《
大连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公布)
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的“信息产业局”修改为“信息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