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规定》(大政发 [2000] 19号公布)
(一)第一条中的“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第三条中的“价格事务所”修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十八、《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大政发 [2000] 31号)
(一)第一条中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修改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中的“市计委”修改为“市发改委”,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市墙改办”修改为“市节能建筑管理机构”。
(四)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九、《
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
(一)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民防空有关的工作。”
(二)第二十六条中的“8月15日”修改为“9月18日”。
(三)第三十二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公布)